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何项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 裁量标准 | |
一、电力管理类
| 1 | (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责令停止建设,不予处罚 | |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数量规模较大并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新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数量规模较大并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而且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数量规模很大并严重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不能及时改造更新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2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属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且从事范围较小的经营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 | ||
擅自伸入或越出供电营业区的;擅自向其它供电营业区电力客户供电且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 |||||||
擅自伸入或越出供电营业区的;擅自向其它供电营业区电力客户供电且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罚款 | |||||||
擅自伸入或越出供电营业区的;擅自向其它供电营业区电力客户供电的;经警告后,仍进行违法经营,且严重破坏供电市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 | |||||||
3 | 危害供电、用电秩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较轻,当事人初次违法的 |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其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后再次发生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3万元罚款 |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较重的,认错态度不好,且拒绝改正的 | 中止供电,并处以3-4万元罚款 |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且拒绝改正的 | 中止供电,并处以4-5万元罚款 | |||||||
4 | 盗窃电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电能的,情节较轻,并有自首情节或认错态度较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等额罚款 | ||
盗窃电能的,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2-3倍罚款 | |||||||
盗窃电能的,情节较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的
|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5倍罚款 | |||||||
二、节能管理
| 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个别设备或生产工艺、属明令淘汰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设备 | |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占50%以下
| 明令停产整顿,没收淘汰设备 | |||||||
以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为主组织生产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
2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当年度初次查处,且马上能积极整改的 | 责令整改,限期治理 | ||
已治理,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 |||||||
停业整顿后仍没有达到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首次查到,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且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二次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期内未改正,且继续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的,时间达15天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已发两次限期改正通知的,两次仍然不改正继续违法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
当年度第二次查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整改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整改,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当年度初次查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两次责令改正下达,逾期仍然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当年度查处次数达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逾期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成品油管理类
| 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 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 <P style="LINE-HEIGH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