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基本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基本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基本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议事制度
第一条 议事会议
(一)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工作组)会议。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全局性重大工作。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协调工作组组长提请召开会议。市协调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二)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多项诉求,提出议题建议,报市协调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召开。市协调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三)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企业诉求事项召集和主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四)市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重点沟通协调骨干企业反映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市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条 议事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情况综合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当地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报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属于市事权范畴的,由各县(市、区)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协调解决。
(二)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骨干企业和各县(市、区)反映的相关诉求事项,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三)部门协调会议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诉求事项,由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四)列入当年重点支持骨干企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其诉求事项属于市事权范畴的,可通过企业帮扶联系人(市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担任)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企业帮扶联系人可提请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按相关程序协调解决。
第三条 议事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自受理或接到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转来的骨干企业诉求事项后,要抓紧办理,及时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反馈企业并抄送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诉求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报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1个月。
(二)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自受理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之日起计,须在1个月内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事项并反馈企业。需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的诉求事项,需在3个月内召开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反馈企业。
(三)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适时征求企业对各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的满意度,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企业诉求的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跟踪服务和目标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四条 统计范围。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预期达到1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集团法人(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湛江市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湛江市的企业按其在湛江市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确定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并于每年底前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骨干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具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企业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外资比例、资产总额、固定资产、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上市情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主导产品、是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业人员、研究开发(R&D)人员数、研究开发(R&D)费用、企业下属法人单位情况、资产总计、负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出口销售总额、进口商品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等。
第六条 统计原则
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第七条 统计频率
骨干企业基本情况每年统计一次,有关企业于每年1月25日前报送上年基本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按季度开展统计,有关企业于
第八条 报送方式
骨干企业通过企业数据系统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 工作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骨干企业统计工作,建立骨干企业数据报送平台和数据处理系统,开展信息采集、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骨干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
(二)市统计局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相关统计报表,协助建立骨干企业数据报送平台和数据处理系统,参与数据核对、汇审工作。
(三)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地企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反映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的变动情况。
(四)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企业统计工作经费,将骨干企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统计工作经费范围。
第三章 跟踪服务和目标评价制度
第十条 开展全面跟踪。
(一)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或预期超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结合“三服务”开展全面跟踪服务。每年3月底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当年全面跟踪骨干企业名单。
(二)列入全面跟踪骨干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其中,在湛央企、民营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外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由市金融局负责。各县(市、区)做好在地骨干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目标评价。
(一)目标评价内容
1.各县(市、区)、各部门完成年度骨干企业培育发展目标情况;
2.各县(市、区)制定实施《指导意见》配套措施情况,各部门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政策实施细则情况;
3.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骨干企业动态管理、帮扶联系人、议事、统计分析等工作制度情况;
4.各县(市、区)、各部门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情况;
5.各县(市、区)、各部门办理骨干企业诉求情况。
(二)目标评价工作
1.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统筹全市骨干企业目标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开展。
2.各县(市、区)情况综合负责部门牵头,每年年初开展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1月底前报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
3.市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开展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
4.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每年1月,向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0亿元的骨干企业发放电子版调查问卷,征求企业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市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每年2月底前,审阅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评报告,视情况开展抽样实地考察,并结合骨干企业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评价的调查问卷,对照目标评价内容,逐项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目标评价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
第四章 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市有关部门分类审核的情况,提出本年度重点支持的骨干企业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形成目录(以下简称支持目录)并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产值大、税收贡献大的骨干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支持目录的骨干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预期达到1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集团法人(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湛江市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湛江市的企业按其在湛江市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计);
(二)在我市依法经营纳税,对当地税收贡献突出;
(三)在同行业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前列,并有较大发展前景;
(四)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五)社会及商业信用良好,银行评定等级达A以上;
(六)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1月15日前下发通知,布置当年重点支持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自愿原则,填写重点支持骨干企业申报书,送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25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将申报书直接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2月25日前正式行文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在湛央属企业将申报书直接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推荐单位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有关企业在依法纳税、安全生产、落实环保要求等方面情况审核把关,综合提出当年重点支持的骨干企业名单,3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支持目录并公布。
第十六条 重点服务。
(一)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当年享受《指导意见》有关政策及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开展重点服务,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二)实行企业帮扶联系人制度。对列入支持骨干企业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0亿元的企业,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等经济类型分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外经贸局、金融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落实企业帮扶联系人。其中,100亿元以上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由正处级干部担任,50~100亿元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10~50亿元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帮扶联系人在年度支持骨干企业目录发布后的1个月内落实到位。企业帮扶联系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落实相关政策。
(三)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落实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亿元的骨干企业的帮扶联系人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
(一)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要明确当年企业发展目标及相应工作措施,及时上报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投资建设等情况。
(二)经年度跟踪评价,对完成当年发展目标的企业,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的支持目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授予相应牌匾予以激励。
(三)取得相关政策支持但未能完成当年发展目标的骨干企业,须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书面说明。已列入支持目录的骨干企业拒不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发展状况的,取消其本年度所获得的相关政策支持,且不考虑列入下一年度的支持目录。
(四)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从支持目录中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