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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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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修订版)

时间:2013-12-17 00:00:00 来源:市经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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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市建设成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实现未来跨越发展的电力需求,进一步加快湛江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强化服务,保证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稳定、持续、超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的精神,对原《湛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湛府办[2004]32号文)进行修订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镇(乡)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及供电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及时地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重点解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为湛江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式。

(二)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员单位由经贸、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派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镇(乡)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的确定。

(四)贯彻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各县(市、区)、镇(乡)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电网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着力营造本行政区域内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市、区)、镇(乡、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县(市、区)、镇(乡、街道)的供电指标。

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征地拆迁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如变电站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供电企业商定,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三、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定期向市、县(市、区)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研究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协调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规划与国土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由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抢搭其他附属物以及开垦鱼(虾)塘或开石、采矿、取土,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网建设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收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市、区)、镇(乡)政府(街道办)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建设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网建设专项规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县(市、区)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报县(市、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抄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协助。如电力线路通过通航水域(包括架空、水底电缆等),电力线路路径的规划和方案的确定,应征求海事、航道及港务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1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水利、环保、林业、三防、海事、文物、航道、无委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规划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线行路径方案及市政设计意见,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申请资料未能按要求提交的,但承诺在三个月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电网建设专项规划单位必须就该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管理权限报环保部门审查。环保部门对规划环评中已经论证的电网线路方案和针对所涉环境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在今后具体电网项目报批时,可简化相关核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千伏以下位于非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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