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 号)部署,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改革背景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商事制度改革,现行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比较简便,但是企业拿到营业执照还不能开展经营,需要办理各种许可证,存在底数不清、办证难等问题。“证照分离”改革的目的是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让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能快速办理许可证并开展经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动态清单管理机制。梳理形成《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22年版)、《湛江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层面设定,2022年版),改革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和废止情况,动态调整更新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全覆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甄别,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指定等事项。第二,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证”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3.清单动态调整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相应跟进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也需要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践情况进行调整。
4.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也有利于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倒逼政府及政府部门回应需求,持续深化改革。
5.非禁即入。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经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属于政府权力事项的正面清单,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6.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严禁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这些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7.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将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
8.实行告知承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又延续了许可管理制度,保留了资格罚等监管手段,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
9.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包括: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
三、改革配套措施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
10.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11.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使用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经营范围”,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另一类是“许可经营范围”,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开展经营,除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
12.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按照《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除从事教育培训、餐饮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等33项住所申报制负面清单行业或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外,申请人仅需填报住所申报表及承诺书,对其申报的住所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就无需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探索推行“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13.“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申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
14.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应用尽用”。涉企证照电子化,让企业普遍实现电子亮照亮证,既能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又能提升监管效能,意义十分重大。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涉及标准规则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电子印章核发、信息渠道联通、信息安全保障等多项任务,将按照“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安排有序推进。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
15.直接取消审批后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许可实施部门仍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承担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例如,改革前设立典当企业需要办理两项许可,一项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另一项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为解决重复审批的问题,这次取消了公安机关实施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典当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
16.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监管。改为备案的事项,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者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17.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后,政府部门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标准等开展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通过信息推送与反馈实现互联共通,推进改革落实。
18.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后,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一般经营范围”,只要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获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19.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办理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经营范围没有特定许可经营项目、或者没有使用特定表述)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改革前,一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申办许可证前,先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企业为此要跑两个部门。改革后,企业可以直接去主管部门申办许可证,减去了一道办事环节。
(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实施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监管。
20.承诺与信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既依托企业信用,也影响企业信用。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将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政府部门将结合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依法更多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更有效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五、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三个方面,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