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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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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4-09 10:06: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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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供字〔201810


市社各直属公司、供销社:

为了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发〔201619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了《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社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4月9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有资产是指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直属公司及直属基层供销社的资产,直属公司及直属基层供销社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一)直属公司、直属基层社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二)企业改制后提留用于后续安置费用的资产和其他剩余资产;

(三)企业改制后用于清偿有关债务的暂留资产;

(四)市社对重组企业及经营者持股所借出的债权资产;

(五)市社对组建行业协会履行出资人的资产;

(六)企业改制后重组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供销社专营权和继续使用供销社企业名称的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七)直属公司及直属基层供销社各种形式的出资以及出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所形成的权益;

(七)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市社社有企业指直属公司和直属基层供销社。

第四条   市社社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包括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以及市社行业协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社有资产属于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社有资产的唯一管理机构,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管理,维护企业权益;

(二)制定市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依法对所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参股企业考核制度;

(五)指导和促进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现代化。

第七条  市社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制,依照有关规定委派、推荐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接受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章   资产经营有限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必须对企业注册的社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一是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社有资本不得随意抽回;

二是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各类企业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企业经营;

三是市社投资设立的企业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未经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不得随意冲减社有资本。

第十条  全资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需要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造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拟定方案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实施。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定、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所有权按出资比例进行处置,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对经营性房产要求公开拍租的文件精神,社有企业的资产租赁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社直属公司资产租赁经营管理的通知》(湛供字〔201343号),《关于完善市直基层社门店承包(租赁)经营管理的意见》(湛供字〔20104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将资产推向社会公开招租,提高社有资产经营有限管理工作透明度,维护社有资产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湛江湛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和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从管资产、管资本逐步过渡到管股权,大力发展社有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开放办社,依大靠强,实现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集团化、股份化,做强做大社有企业。

第十四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市社的授权下组织对社有企业进行资产盘活、清算和利润分配。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管理与处置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社有出资企业按章程规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

(二)社有企业缴交给市社的发展基金。

(二)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和市政府对社有资产拆迁补偿等收益。

第十六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市社授权下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社有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一)投资项目结束,做好投资清标,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回报;

(二)社有企业应按文件规定缴交社有资产收益(发展基金)由市社授权湛江湛合资产经营有限管理公司集中管理;

(三)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企业发展;

(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需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

(全资企业年度利润税后分配方案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控股企业年度利润税后分配方案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直属基层社和直属企业可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实收资本,必需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社对所有企业实行年度预算目标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一、 资本损益情况;

二、 负债情况;

三、 财务管理情况;

四、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五、 分红情况;

六、 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情况;

七、 按公司章程,处置公司重大问题须履行市社制订的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八、 上一年度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九、 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市社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审查和任期审计及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积累为重点,业绩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市社选派到企业的董事长、监事等人员,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供销社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企业,瞒报、虚报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有限管理问题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对社有资产管理紊乱,对资产出租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延长承包期等,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市社聘任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流失或者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资产经营有限管理者。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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