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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8 10:07: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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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供字〔201818

市社直属各公司、供销社,机关各科(室):

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已经市社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湛供字〔201547号)自行作废。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328


 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属企业人事管理,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根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企业指我社直接管理的基层供销社及市社独资、绝对控股的公司。其他股份制、合作制企业依照章程规定。

第三条 市社组织人事科是直属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人事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直属各企业和各基层供销社必须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拟定岗位职数和人员,并报市社党委研究审定。

第五条 直属企业新增聘用工作人员,可在市社直属各企业之间调配。属于核定范围内的,由企业自行招聘;超出定额范围的,报市社党委批准方可招聘。  

第六条 企业招聘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企业规定执行,人员聘用后报市社组织人事科备案。招聘会计人员先报市社财审科进行资格审查并面试,符合条件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招聘。招聘对象涉及企业班子成员亲属的,必须报市社党委批准方可招聘。   

第七条 直属企业内部中层干部岗位人选,提倡竞聘上岗,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按社管干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直属企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等成员(下称社管干部)由市社管理、考核和任免。

第十条  市社对社管企业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通过听取个人述职、干部职工测评、直属单位互评、市社科室评议、市社班子研究审定等方式,综合各方面的考核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及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社对社管企业干部外出实行请假制度。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辖区超过1天的,须提前1天向市社分管领导请假,经同意方可离开;离开本市辖区3天以上的,须书面报社市要领导批准。其他社管干部离开本市3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报市社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工资福利按湛江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原则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工作需要返聘的,须报市社党委研究批准,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超一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社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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