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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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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22 11:13: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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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供字〔200775

各县(市)供销社,市农资公司、市春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市直基层社:

经市社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湛江市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和《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地实际,依据上述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社合作指导科反映。

附件:1.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2.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3.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4.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直营协议书

  OO七年十一月六日

湛江市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供销社系统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市)供销社要成立以新体制和机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县(市)供销社要投资控股并派出董事长。公司的经营者要投资参股,可吸取基层社参股经营。

第五条 市、县(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批发经营。商品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储存、统一价格。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批发经营权进行承包。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基层社和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零售网点布设,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市、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会同当地安监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市烟花爆竹货源的组织、购进、运输、储存由县(市)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负责,基层社代理批发经营点或零售点不得经营来自其他渠道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烟花爆竹订货合同和调运手续管理规定,必须从具备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经营的产品必须有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应符合本市销售的品种。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和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相关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以连锁配送和代销为经营方式,通过基层供销社辐射到镇、村网点。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连锁配送制,即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到基层社,再由基层社配送到零售网点。或者由县(市)供销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直营、连锁配送经营或代销经营,占领镇、村终端市场。构建以批发公司为主体,零售网点为基础,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管理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系,实现烟花爆竹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建设新突破。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商品要实行统一标识,统一配送,不准私自进货。如有违反规定,擅自进货或进有假冒伪劣商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要负完全责任,并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章   安全规则  

第十三条  市、县(市)供销社必须与直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基层社,基层社与零售门店必须签订《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清楚,管理到位。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距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市、县(市)供销社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层社直营店和代销店要层层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市场稽查工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基层社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守护员必须要经过省、市安监部门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与市、县(市)供销社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交一定比例的安全责任金(或经营保证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基层社直营店和代销店签订安全责任书或购销协议书,同时交一定比例的安全责任金(或经营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查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负责对零售店和代销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供销社系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层社的零售店和代销店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116日起实施。  

                    

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业务不断规范发展,加快实施“新网工程”建设,防范假、冒、伪、劣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二条  从事农资商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及直营店、代销店,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营业执照方许经营。

第三条  市、县(市)供销社必须以新体制和新机制为核心,按市、县(市)供销社控股,经营者、农资专业合作社参股的办法成立或规范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发挥龙头作用。以公司为依托,以连锁配送为经营方式,把农资商品配送到各农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直接到中心镇设立农资配送中心,直营店或代销店,发展自营农资连锁配送网络。

第五条  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和农资业务,通过新的体制和机制,尽快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农资专业合作社,已组建的要按照市社相关要求,进行逐步规范和完善。农资专业合作社必须是由基层供销社控股、社员参股、直营店和代销店可参股的合作组织。

第六条  各农资经营企业要限期取消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等经营方式。在全市系统统一实行直接经营和代销经营两种连锁配送经营方式。农资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二级配送,扩大农资商品销售,占领农村终端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镇供销社要分别成立农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副职任组长,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资经营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农资经营企业要成立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并由一名副职任组长,具体负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农资经营企业负责人是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作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制度。在经营中,若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视事件性质及造成损失程度,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农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商品“三证”(登记证、许可证、合格证)齐全方能进货。每批进货原则上实行送检制度,确保不让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第十条  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商品进货、销售台账和 “三证”档案。

第十一条  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县(市)供销社必须与直属农资经营企业签订《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  农资经营企业必须与下属的直营店、代销店签订《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直营协议书》或《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第十四条  除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资专业合作社有农资商品进货权外,全市系统的直营店和代销店一律不准私自进货和给所属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商品。如有违反甚至有假、冒、伪、劣商品的,追究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要限制在所属的经营场所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准私自用营业执照办理任何事情,否则,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农资经营企业的农资商品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作价规定。

第十七条  直营店和代销店要按有关规定依时向所属企业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第八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农资经营企业(含直营店、代销店),由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按要求整改的,报有关部门取消其营业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湛江市供销社系统从事农资商品经营的公司、农资专业合作社和直营店、代销店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县(市)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1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附件:(样本仅供参考)

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农业、农村的利益,本企业(店)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三无”(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化肥登记证)及来路不明的农资商品;

二、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资商品;

三、文明经商,公平交易,明码标价,热情为顾客介绍商品用途及性能,不作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四、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三包”制度(包质量、包数量、包赔偿),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农资商品质量资料;

五、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进销货台账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以上承诺,欢迎监督。

投诉电话:3313330         XXXXXXX(主管部门电话)

承诺单位:XXX农资有限公司(或XXX农资专业合作社)

农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管理,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通过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 维护农民、农业、农村的根本利益,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湛江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经营管理情况。

二、农资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农资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管理,严把农资商品质量关。

(一)严把农资商品进货关,从源头上堵塞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做到“三不进”:“三证”(生产许可证、化肥登记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齐的农资商品不进;不是大厂家,大经营企业的农资商品不进;来路不明,标识不全,质量不保证的农资商品不进。

(二)自觉履行农资商品质量承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守法经营,确保农资商品保质保量经营。农资商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六不”: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资商品;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农资商品。

三、农资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档案、进销台账、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货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农资经营企业与属下直营店和代销店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五、农资经营企业若违反责任书有关规定,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若购进或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负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与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农资经营企业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主管单位: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人签名:

经营企业:             供销社            法人签名:

        签订日期:

农资商品连锁配送代销协议书

甲方:      农资专业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

乙方:       农家店

为进一步促进本地农资商品的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助农增收,服务“三农”,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合作互助,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连锁加盟协议书,以便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加盟与加盟期限

甲方同意吸收乙方加盟为甲方的农资连锁店,从事经销甲方化肥、农药的经营活动,加盟期限到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化肥、农药的供应配送工作及加盟店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信息,并及时指导乙方调整经营策略。

3、甲方农资配送中心所配送的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甲方认真按乙方的需求计划,组织农资商品配送给乙方。

5、甲方有权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甲方有责任维护和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经营业务指导,遵守甲方在农资经营管理方面所定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乙方必须定时作好农资商品需求计划并及时提供给甲方。对甲方依规定配送的农资商品不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或有意刁难。

3、乙方必须保证经营甲方的化肥、农药占70%,若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甲方暂时组织不及时,经甲方同意后可直接向合法的经销单位或厂家进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遵章守法,各种税费、验证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要按时缴交。

5、加盟期满不再继续参与连锁经营或中途退出加盟连锁网络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交回各种证照。剩余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6、乙方要认真做好店容店貌建设工作,注意农资商品的摆设,特别是农药要上架摆设。

7、乙方所经营商品要明码标价,并维持当地市场价格的稳定。

8、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给予补贴。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侵犯乙方合法权益,要立即停止侵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遵守加盟合同的约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的,乙方要及时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合同规定的农资商品交易,原则上要现钱现货,经协商甲方同意赊销给乙方的,乙方要在协商后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货款,逾期付款的,在超期十天内,每天按货款的3‰处罚滞纳金,超期30天的,每天按货款的6‰处罚滞纳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

4、甲方要把好农资商品质量进货关,如配送给乙方的农资商品有质量问题,甲方要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但乙方私自进货除外。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以月计,私自进货率达40%以上的,甲方可对乙方处3000-5000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甲方多次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停止加盟合同。

第五条  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协议的,免去双方责任。

第六条             加盟解除

1、甲乙双方一方不遵守加盟协议,受害方多次劝告无效的,受害可单方解除加盟协议。

2、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严重影响配送中心无法进行运作时,甲乙双方可自动解除加盟经营关系。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和修订。经补充和修订的事项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由仲裁机关或由法院判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OO六年    

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直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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