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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12-24 21:16: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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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下称“通行费”) 年票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普通公路收费站,对机动车辆由原来的按次征收通行费改为分别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11]122号文及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粤价函[2011] 214号文的批复,市政府决定,从2011 41日起试行通行费年票制。

    从年票制实施之日起,撤销省道374线大鹏收费站、国道325线遂溪新桥收费站。

    国道207线城月收费站拟搬迁至廉江与化州交界处的方案,待省批复后实施。

    第四条  我市通行费年票,是指对本市籍(湛江籍)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的收费方式。

    已缴交年票的机动车辆在年票有效期内通过上述收费站时,不再需要按次缴交通行费。

    本市籍机动车辆,包括在我市以及各县(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我市通行费次票,是指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和本市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通过我市境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时按次征收通行费的收费方式。

    对从高速公路进入我市境内的非本市籍机动车辆,委托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我市境内各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市公路管理局是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物价、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协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年票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行费年票由各县(市、区)公路分局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下称“通行费征收所”)征收。

    通行费次票由经省政府批准整合后设立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征收和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本市境内各出口的收费站代收。

    第八条  我市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14号)执行。

    第九条  通行费年票收费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标记的车辆类型及核定载质(客)量计征。

    《机动车行驶证》如无标注核定载质量的特种车(有固定装置,不能载人载货)按整备质量的二分之一,参照同类车型的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征收。

    牵引车按五类车收费标准征收年票。

    半挂车不再另行征收年票。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票或次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殡葬车;

    (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十一条  上述规定的免征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超出规定的免征期限及范围,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或次票。

    第十二条  本市籍符合通行费年票免征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免征手续。逾期办理的,须补费至申请免征的当月后方可办理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免征手续。

    需续办次年免费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每年1210日前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办理次年通行费免征的书面申请,由通行费征收所审核,经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并由通行费征收所发给年票有效凭证。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行驶证》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缴交自发证月份的次月起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每月按该车应征的通行费年票标准的112计征。

    新入户车辆在缴交通行费年票时,必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私人车(指机动车所有人以自然人登记入户的车辆)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非私人车应当提供单位证明。

    新入户车辆应当填写《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征费入户登记表》。

    在我市行驶3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籍车辆,可以按照我市同类型车辆的标准办理年票。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认定。车辆所有人办理缴交通行费年票手续时,应当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通行费征收所根据相关资料核定。

    第十五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 3月,逾期缴费将加收滞纳金(2011年试行期间暂不收取滞纳金),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通行费年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车辆所有人应当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通行费年票缴交等有关手续。

    对拥有20台以上车辆的专业运输单位,可选择分两期分别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通行费年票,首期在3月底前缴纳、第二期在6月底前缴纳。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每年1210日前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办理次年通行费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已缴交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车辆所有人应当随车携带缴讫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辆所有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凭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遗失声明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审核,报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补发仅限一次。

    第十八条  车辆在我市过户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变更手续,通行费年票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九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通行费年票退费:

    (一)被盗(抢)的车辆;

    (二)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

    (三)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

    (四)已办理迁出我市手续的原本市籍车辆;

    (五)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因操作失误而被多收、错收的。

    符合办理退费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办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号,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验确认,报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后,转账退还自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或因操作失误而被多收、错收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的退费时间为次年的331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盗(抢)、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报废、迁出等欠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须补费至行为发生月份的前一个月。

    被盗(抢)车辆找回或扣押封存车辆解除扣押封存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找回或车辆解除扣押封存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到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缴纳自车辆发还或解除扣押封存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二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征收采用刷银联卡、支票转账等缴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车辆因特殊情况造成迟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所有人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车籍地通行费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经通行费征收所审核后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通行费年(次)票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票。逾期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外,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

    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的费额外,从应缴年票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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