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
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政务信息化专家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咨询及验收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局草拟了《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2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zjzsj_ghk@zhanjiang.gov.cn)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湛江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政务信息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咨询及验收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履行专家职责。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六)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或有专业技能突出、行业公认度较高的专家,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领域,并对申请材料、申报专业领域的真实性负责: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2.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擅长专业技术及所属行业领域进行相应类别申报(技术方向分类详见附表2《信息化领域专家技术分类表》;行业领域分类详见附表3《信息化领域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4.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名单公示。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程序对外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间,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四)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构成。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以往评审经验及个人专业水平(如学术水平、职称等级、工作能力等),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纳入相应的专家库类别。
(一)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专家,纳入工作专家库。
(二)工作专家库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家,每年组织一次审核后纳入核心专家名单管理:
1.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高级职称。
2.项目立项评审次数累计超过10次(含)或曾担任过专家组长并带领专家组圆满完成评审任务的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
3.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次数累计超过6次(含)。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采用分类随机抽取方式。根据待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专家使用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投资概算小于200万元的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总数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1名专家;申报投资概算大于2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总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申报投资概算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总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抽取程序。
(一)提出需求。由专家使用单位提出专家库使用需求。
(二)设定条件。专家使用单位设定评审所需专家条件,包括专家所属技术类别、行业领域、需抽取数量等。
(三)抽取专家。专家使用单位设置专家条件后,从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名单。
第十三条 经正常抽取确定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专家使用单位应在评审会开始2小时之前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补充。经补抽确定的专家须在评审会开始前到达评审会现场。
第十四条 需重新立项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
第十五条 项目咨询的专家抽取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定向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具有独立评审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接受专家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或咨询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五)未经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同意,严禁以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的名义参与或组织任何活动。
(六)依法依规应当回避或者依本办法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3年内曾在项目承建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四)与项目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项目立项评审、咨询、验收等环节需使用专家的,可按程序来文申请。
第二十条 专家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审或咨询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项目重评所需专家费由专家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专家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未完成评审或咨询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家费。
第四章 专家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价。
(一)整体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日常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在每次活动完成以后,于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详见附表5)及《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详见附表6、7),并报专家库管理部门。
(三)年度评价。专家库管理部门每年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评价表》(详见附表8)。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存在《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所规定的任一履职负面行为记录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专家出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移出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六章 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二十九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类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
湛江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注:
1. “回避单位或企业”应根据正文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2.“技术类别”应按照附表2《信息化领域专家技术分类表》一级学科分类填写相应代码及名称(如:0701 数学),可填写不多于3个。如不属于附表2中所示类别的,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填写相应的学科代码及名称。
3.“行业类别”应按照附表3《信息化领域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填写相应门类代码及名称(如:A 农、林、牧、渔业),可填写不多于3个。如不属于附表3中所示行业类别的,请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相应的门类代码及名称。
附表2
信息化领域专家技术分类表
1.本表分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
2.名称前加“*”的为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
附表3
信息化领域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注:本表分类摘自《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附表4
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附表5
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
(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姓名: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注:
1.本表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2.填报“详细情况描述”栏时应要素齐全,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存在任一履职负面行为记录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附表6
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
(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姓名: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注:
1.本表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2.各类别评价等级区间为1-5,其中最高等级5为“很好”,最低等级1为“很差”。
附表7
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
(由项目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姓名: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满分为100分)
注:
1.本表由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2.评价等级区间分为1-5级,其中最高等级5级为“很好”,最低等级1级为“很差”。
附表8
专家年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