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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解读

来源:本网时间:2020-10-10 11:18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10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出台本《公告》,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规定: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已于2020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规定: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主要内容

  我市本批次下放到镇街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三类权责清单事项,合计4140项,其中行政检查188项、行政处罚3704项、行政强制措施248项。本批事项下放涉及全市10个县(市、区)共121个镇街,其中赤坎区57项,霞山区451项,麻章区361项,坡头区346项,雷州市403项,廉江市285项,吴川市758项,遂溪县373项,徐闻县250项,经开区856项。

  四、起始时间

  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使用“两平台”

  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执法活动。

  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相关文件: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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