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江市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廉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0〕675号文批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你市城南街道山寮村委会和石城镇官埇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9.8178公顷(耕地1.1794公顷、园地8.4818公顷、林地28.2059公顷、养殖水面1.95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1179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3.7247公顷(集体土地合计43.6604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国营雷州林业局廉江林场国有农用地1.8133公顷(园地1.2294公顷、林地0.58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5.4757公顷,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收回)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情况应报我局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9〕5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我局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