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福光、朱祖清)
湛自然资(执法监督)决字〔2020〕1号
朱福光、朱祖清: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13年12月5日,朱福光、朱祖清两人与赤坎草苏管区洪屋下洪一村洪六队签订《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租赁位于赤坎区草苏洪屋下村洪一村洪六队的八斗旁边粪场地块约一亩的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中未约定土地具体使用内容)。2014年3月,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仓库。经湛江不动产调查规划测绘院测量,并由你们确认,实际占地面积1167.65平方米,建筑面积1167.65平方米。该宗用地利用土地现状地类为其他林地(1144.86平方米)、水田(22.76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农用地上建仓库的行为,违反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7、宗地图
我局已依法向你们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你们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167.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仓库1167.6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权利人。
2、对非法占用1144.89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为17173.35元;对非法占用22.76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为682.8元;两项罚款共计17856.2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详见湛江市非税收入转账缴款须知。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于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冯立雄、周燕云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