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郊区东海岛硇洲镇淡水胜利街二巷9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湛郊府国用(1990)字第000092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妃木、曾日金、曾日友、曾日富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