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1号10幢401房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0652426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明江、唐美霞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