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许可内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
许可依据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许可条件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百货商店(场)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经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市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6、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
申请材料 |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1份),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申请书)。 (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仅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十)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和复查意见书(无安全隐患的除外)、初审受理凭证。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窗口提供) |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管局窗口 |
许可决定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文 |
许可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2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及县、区安监局加签监管意见的时间)。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3年。 |
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审批收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联系电话 | 3197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