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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时间:2020-01-14 16:47: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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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原文:

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yjglj/zwgk/bmwj/content/post_1024171.html 


  今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这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性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为此,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该行政法规。

  二、《条例》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对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条例》的实施,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的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

  《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一是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一是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二是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要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二是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是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四是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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