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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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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14 15:10:16 来源: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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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有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8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1号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献血办)收,邮编 524043

  2.传真:0759-3130038

  3.电子邮箱:2523088469@qq.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9日

  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条  本市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证辖区内用血足量供应,实现本辖区采供血量自给自足。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预算中列出献血事业经费,用于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建设、无偿献血活动的宣传和组织动员、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预算。

  第二章  组织、宣传与动员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各级献血办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宣传无偿献血意义,总结无偿献血工作经验;

  (三)根据实际需要,在供血区域内设置固定或流动献血屋,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

  (四)对下级政府(管委会)和派出机构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五)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开展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管理和监督血站的采供血业务;

  (三)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查处无偿献血、血站采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无偿献血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应当经常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并免收无偿献血宣传费用。

  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无偿献血事业经费落实。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公安、城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根据无偿献血工作需要规划和确定献血站(点)。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大力支持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本机构宣传栏、宣传单、电子屏等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车站、机场、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市、各县(市、区)应建立由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启用应急队伍必须得到当地献血办批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献血办和血站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深化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六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七条  血站的内部管理应当遵守《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血站的采供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注重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发给适当纪念品,鼓励定期献血;为防止献血者出现不良反应,在献血观察期内应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新型医疗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四章  无偿献血与用血

  第二十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血站、献血屋或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献血后发给《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无偿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可享有如下权利: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以上三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单位用血发票、医院输血证明书、临床用血费医保报销情况证明书、《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者的银行存折(卡)(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所属地)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报销手续。

  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用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带《户口簿》或其他有效的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四)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

  (五)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休假,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并鼓励定期献血。

  第二十三条  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献血办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 年度累计无偿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无偿献血目标的单位和组织;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 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资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积极组织动员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中心血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献血办)反映。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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