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湛江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湛江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 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九)信用报告。提供“信用中国”、“信用湛江”或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情况,以证明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投资奖励提交:第(一)-(七)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项。
四 、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制定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后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手续。
五、加强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市财政局完成拨付后45日内向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报送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资金的拨付(到账)、使用、使用效益等。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商务局对本市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负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评价工作,应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内容和规模,设定本地区的区域绩效目标。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商务局。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分配过程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跟进检查等负责,切实做好专项资金跟踪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账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按照企业承诺书里的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 1 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
六、切实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获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和监督。一是要落实专项检查。督促获得奖励的企业尽快将新增资本投入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绝不能发生企业获得奖励后短期内又减资、缩减经营规模的情况(上市公司公开市场交易的情形除外)。二是落实跟踪服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建议诉求,帮助企业扎根发展、做大做强,更好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
七、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即评审时应同时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同外资及实际外资。
1. 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 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3. 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下称“外资十条(修订版)”)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所获的各类型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中总部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六)未获得我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七)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八)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 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 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 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 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附件:1-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1-2.申报承诺书
1-3.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附件1-1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注意事项:表格第1-6行由企业填写,第1行企业名称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第7-8行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1-2
申报承诺书
备注:
1.本表由非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填写,政府部门和机构无需填写此表。
2.申请单位授权代表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银行帐户信息须为机构帐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1-3
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备注:1.如企业实际出资分期投入,应分期填写。
2.填写金额时,注意填写金额单位。
3.如企业实际出资的其中一部分为补足上一期的款项,请在备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