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中纺粮油(湛江)有限公司加工菜籽、大豆3000吨污染治理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邮编:524013 联系电话:2186603 传真:2186603。
项目名称: | 中纺粮油(湛江)有限公司加工菜籽、大豆3000吨污染治理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单位: | 中纺粮油(湛江)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 |
环评机构: | 广州星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中纺粮油(湛江)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港务局第一作业区内,地理坐标为N21°10′15.13″、E110°24′8.98″,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金1.7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公司职工303人。项目总投资为350万元。本项目拟在A线浸出车间和B线浸出车间分别新增1套“喷淋降温除尘+碱法吸收+羟基氧化组合工艺”异味处理设备对浸出车间有机废气进行治理,A线浸出车间、B线浸出车间各设立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度均为30m;拆除原A线、B线浸出车间蒸脱工段废气的碱液吸收塔;设立两间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位于锅炉房西侧共两间房,分别储存实验室废物(HW49)和废矿物油(HW08);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锅炉房北侧,共两间房,分别储存空油桶(HW49)和空油漆桶(HW49)。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本项目厂房已建好,施工期主要为设备进场安装,施工内容较为简单,影响较小,因此本次评价不做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二、营运期 该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吹瓶工序有机废气,灌装、过滤、配油工序,高压蒸汽锅炉燃烧废气。其中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引至浸出车间拟建的1套“余热回用+流洗捕集+碱法吸收+羟基氧化工艺”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经30m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上述处理后非甲烷总烃、乙醛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排放标准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者,本项目有机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高压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由30m烟囱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可知,锅炉燃烧废气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燃气锅炉标准,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不产生生产废水,管理人员由厂区现有员工兼任,无新增生活污水。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碱液洗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采取的废水环保措施可行有效,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间噪声源主要来自配套的水泵、抽排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一般为70~80Db(A)之间。项目主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风机安装消声器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经预测本项目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噪声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量。废气治理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碱液洗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现有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起定期交由湛江市湛茂非金属废料加工处理有限公司处置。本项目所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现有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废油桶和废油漆桶。危险废物按其性质进行分类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本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措施后,不会影响到评价范围内居民用水安全,对地下水质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运营过程中对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本项目的贮存的危险废物及浸出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临时储存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有害的物质,若未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则会对土壤造成污染。本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满足GB18597-2001相关标准防渗效果要求,在做好防护措施的状况下,本项目不会对周边土壤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较易扩散稀释,低毒,对土壤的影响不大;本项目废气均可达标排放,因此不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本项目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一号港务局第一作业区内,本项目已建成,项目周边均为建成区,受人为干扰严重,且项目占地较小,只要注意后期绿化工作,基本不会对本地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