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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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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

时间:2021-05-12 17:26:15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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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

  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并经局务会议审定,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本)》自本名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月11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四)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单独立项的海洋工程。

  (六)核与辐射项目。

  (七)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行业规划、各类开发区内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批上述名录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以下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委托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制造,干粉砂浆搅拌站,玻璃制造,粘土砖瓦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含沥青搅拌站),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房地产业,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城镇燃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情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中涉及以下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委托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一)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重点行业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

  四、有关事项

  (一)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工作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号:2019-6125(水)的有关要求。

  (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备案。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工作执行《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湛环函〔2021〕15号)的有关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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