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政策原文: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市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收严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2年12月22日,我市按省要求正式印发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湛府通〔2022〕11号)。为满足通告收严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我市申请了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减轻企业改造负担。为规范资金使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湛府通〔2022〕11号)
(三)《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
三、主要内容
《补贴方案》规定了补贴对象范围和时间节点、补贴标准、申报材料清单、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监管要求,统一了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承诺书样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给予相应补贴。同一锅炉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资金按照“谁先提交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谁先获得补贴”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
环评批复明确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2022年5月26日前已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和2022年12月22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均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计算方法如下,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1t/h换算。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最高限额为改造费用的50%,并且不超过100万元。
1.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15
2.现有燃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和加装烟气回流装置,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5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锅炉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低氮改造工程合同(需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
7.验收意见
(四)审核流程
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核查等工作,对依法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暂替申报材料的排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补贴范围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修改完善并限期补交。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五)财政资金申请支付审核流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湛江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湛江市财政局依申请拨付相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六)监管要求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监管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跟踪改造,组织申报、初审、验收并建立“一企一档”等工作。
3.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开展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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