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 湛环函〔2015〕555号 |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于2015年8月5日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
附件: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不含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公示电子版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gdzj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 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