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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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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时间:2016-12-15 15:56: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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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湛江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移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给予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二)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细化标准》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未达到”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细化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湛江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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