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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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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

时间:2016-09-06 17:08: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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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粮食局         

201692日        

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应急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处置措施

3.2.4  应急终止

3.3  总结评估

3.4  能力恢复

4  应急保障

4.1  储备保障

4.2  系统保障

4.3  设施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

7.2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

7.3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

7.4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湛江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军供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预案工作范畴。国家、军队或省、市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警预防,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3)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相结合,并加强培训与演练。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粮食局、发改局、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粮食局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监控,必要时提请省网信办对有害信息封堵、删除,正确引导舆论。

2)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监管措施。

3)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向省和国家申请应急粮食进口配额并协调落实相关工作;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监管措施。

4)市商务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核定和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合市粮食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公路、水路运输。

9)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应。

(10)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情况。

(11)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2)市食药监局:负责粮食(粮食加工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质量监测。依法打击粮食加工、销售环节中的假冒、伪劣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无合法来源等违法行为

(13)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市级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各级粮食部门要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加工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逐级申请粮食进口配额,并组织落实。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6)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储备粮。

7)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价格监管措施,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9)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2.4  应急终止

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粮食突发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  能力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  应急保障

4.1  储备保障

4.1.1  “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市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4.1.2  “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市、县二级地方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配备适当比例的地方储备成品粮,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4.1.3  “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1.4  “储粮于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市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4.1.5  “储粮于机制”,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其他市(县、区)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4.2  系统保障

4.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4.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4.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2.4  我市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动态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动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县(市、区)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  设施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粮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6.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6.3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粮食局印发的《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

1)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赤坎区、霞山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2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赤坎区或霞山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3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

1个县(市、区)主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4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

1个县(市、区)非主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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