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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1-19 16:16:31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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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湛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2.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湛江市教育局人事科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必须署单位名称或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传真号码:0759-3312074

  电子邮箱:rsk3336260@163.com

  通讯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邮编:524043

  

附件:1.关于《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湛江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

  关于《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湛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要,亟须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队伍。当前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临聘教师同工不同酬的实际。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并出台关于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方面的成文办法以规范公办中小学临时聘请教师,提高我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市教育局在认真梳理既往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形成了《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此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篇共包含14条条款,分别从《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聘用原则及审批权限与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

  其中,第一条,全面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阐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阐述了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第四、五、六叁条,规定了临聘教师的原则、审定权限与程序;第七、八、九条规范中标的第三方机构与聘请临时教师学校衔接程序、临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服务标准;第十一条规范临聘教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的申报、使用程序;第十二条明确《办法》实施前遗留问题解决办法;第十三、四条阐述了《办法》有效期及解释权。

  

附件2:

  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湛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解决公办中小学校在编专任教师因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等情况造成的教学岗位临时性空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通过校际之间或县域内调剂或支教解决教学岗位临时空缺,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小学及幼儿园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

  5.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派遣。第三方机构必须拥有教师招聘平台及满足招标数量需求的教师储备。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各公办中小学作为购买主体再分别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中小学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使用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属权限,严格按照标准、额度控制、一校一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分别予以审核,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各用人学校每年根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编制本校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用人方案,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学校编制的用人方案,实施临聘教师的招聘、培训、派遣入职、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奖惩、离职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审批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及各校临聘教师的具体情况,及时动态调整临聘教师,对各校临聘教师要有完善的引进、补充、退出机制。

  第八条 各公办中小学要根据省市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临聘教师的年度考核一起纳入本校在编教师年度考核,根据临聘教师在校表现对照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交由第三方机构作为其续聘及奖惩的使用依据。

  第九条 临聘教师工资要坚持县域内统一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市、区)在编新入职教师工资标准(含五险一金),具体由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定的临聘教师工资标准,定额发放工资给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同时还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奖励,为临聘教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含购买服务管理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各临时聘用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第三方机构管理,继续任教;不愿意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待原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学校不能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 以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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