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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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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工作承办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0-04-24 11:12: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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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精神,结合《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激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湛发〔2013〕7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湛发〔2013〕8号)要求,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决定对《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110号)文件所界定的我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受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住建部门消防业务承办范围

         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施工许可管辖权限原则划分承办范围,具体如下:

     (一)各县(市、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本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各县(市、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工作;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继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

        二、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职责的范围为《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除房屋建筑(包含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还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利、能源等多种工程。

     (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业务办理的通告》《关于明确建筑高度超过50米居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事宜的通知》《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9〕139号)等文件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湛江经开区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消防业务继续按《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业务办理的补充通告》文件要求执行。

       四、过渡期实施事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属于粤建质函〔2019〕1110号、《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业务办理的通告》文件规定由我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向我局或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业务;由我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仍由我局负责受理办理。

本通知要求的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施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           

(我局行政审批科联系人:姚心洲,联系电话:3130993;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人,陈志辉,联系电话:3588041;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黄政,联系电话:358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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