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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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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3 09:28: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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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4日由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该办法是我市市区公租房规划、房源及资金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租房管理日趋完善,特别是近年降低了住房保障门槛、扩大保障覆盖面的政策陆续出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修订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公租房管理实际,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提高我市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救助力度,发挥政府“兜底”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办法》解决的重要问题

  新《办法》主要完善了市区公租房房源筹集、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申请标准、准入退出等相关规定,增加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明确了市直各相关部门相互之间审核职能。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实现对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提高市区公租房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及准确性。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部门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7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七部委联合发文,建保[2010]8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30号)、《关于公租房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

  (二)参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0]17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7号)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按照我市市直单位机构改革后的最新的名称及职能进行全篇幅范围内变更或调整。

  (二)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提高到60平方米以下;准入标准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提高到13平方米。

  (三)新《办法》增加了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保障对象,并相应设置了申请条件。明确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

  (四)进一步优化公租房申请审批流程,明确各审核单位的职责。

  (五)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资产限额及审批标准。

  (六)优化相关公租房申请材料,提高审批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七)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八)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针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困难群体有了进一步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空白。

  (九)增加了“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配租时优先安排。

  四、《办法》修订的体系说明

  原《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修订后为七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及房源筹集、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四章轮候配租、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五、主要内容概述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新《办法》对公租房申请对象申请和审核、轮候配租、后续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修订,新增了几类住房保障对象群体,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后续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解决我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问题

  新《办法》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提高到60平方米;准入标准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提高到13平方米。大大降低了住房保障准入门槛,让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能够安居乐业。此外,新《办法》的保障对象除了原有的城镇居民、新就业大学生之外,还将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等群体纳入了住房保障,并明确了相对应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等相关标准,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二)解决了家庭资产审核的标准限额无明确规定问题

  在充分考虑了住房保障对象不同人群的实际生活需要,打破原《办法》中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家庭资产限额规定不明确的困局,在参照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18〕7号)第十六条对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的规定制定了新《办法》相关的条款。在不影响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条件下,兼顾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原则。

  (二)解决了部门间协调不畅,审核效率不高问题

  原《办法》中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新《办法》规定,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经民政部门复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事实上,近年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已经按照修订后的审核流程实施。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便民的原则,让申请人在家门口就能提交申请材料,确保资料审核的公正、准确、完整。

  (四)解决对弱势群体关注不足问题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含患有精神疾病)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对于申请人已去世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从实际出发,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五)解决我市市区公租房后续管理不到位问题

  为了尽可能满足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让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家庭能早日搬入公租房,新《办法》增加了“视同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的情形:1.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2.在选房现场临时放弃的;3.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4.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6.两次拒绝参加选房的。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常常会发现,个别在册轮候的住房保障对象,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仍多次拒绝实物配租,导致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家庭未能及时得到住房保障,违背了住房保障的初衷。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在新《办法》里我们针对此类行为作了相应的规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由于《办法》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

  (一)配套规定问题

  我局于2018年10月颁布的《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在两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相关规定以修订后新《办法》为准。

  (二)新《办法》“法律责任”执行问题

  新《办法》第七章涉及的违规行为,由于我局没有执法的权限,一旦发现,将由湛江市城市执法和综合管理局代为执行。对于违规申请和享受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或存在转租转借、空置、擅自装修等违规使用的家庭,除依据新《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将其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旦纳入,将影响违规对象后续5年的金融行为。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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