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湛建管〔2011〕24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的复函》(粤建造函〔2011〕203号)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计价的工程,综合工日工资单价中包含单位为生产工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的社会保险费为人工单价的23.27%、住房公积金为人工单价的3.65%。
二、建设工程计价时,须按定额含量和动态人工工资单价计算人工费,分别按人工费的23.27%、3.65%来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中包含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劳保费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算的工程,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本《通知》发出前已经受理的工程,执行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结算时,必须区别不同时期受理、审核的工程,并按相应时期适用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由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对比预缴数进行多退少补。应按相应时期适用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完全未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施工的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标准计算扣减。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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