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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标准(试行)》

为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提供行动指南
时间:2021-04-27 11:40:05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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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在我市日前印发的《2021年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22年,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城市至少各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此外,工作计划还明确了今年的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在于“创建示范点”——年内市区20%的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达到示范街道(社区)水平;每个街道(镇)20%的社区和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达到示范社区和自然村水平;县(市、区)15%的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达到示范街道(社区)水平;每个街道(镇)15%的社区和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达到示范社区和自然村水平。

此次出台的《标准》则成为示范创建工作的“行动指南”。据了解,《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包括我市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街道(镇)和示范县(市、区)。以上单位及市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构可根据《标准》进行创建,各县(市、区)可根据《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组织实施、指导本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街道(镇)的创建工作。

《标准》明确给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示范片区的创建标准及评定要求。此次创建标准涵盖了科学管理、宣传发动、分类设施、分类效果四大类共14小点的内容。完成创建工作的单位、片区向相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单位开展示范创建评定。其中社区居委会负责所辖居民区、办公区和公共场所的示范创建评定,教育部门负责所辖文教区的示范创建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所辖医疗机构的示范创建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餐饮机构的示范创建评定,市场物业管理总站负责所辖集贸市场的示范创建评定。其他产生源单位的示范创建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经自评达标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单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进行资格核验和现场检查,经初审通过后,主管部门形成书面初审意见反馈所辖单位所在的街道(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街道(镇)进行复核评定。

各村委会组织本行政村和所辖自然村开展示范创建评定,自评达标后,向所在街道(镇)分类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各街道(镇)进行复核评定。各街道(镇)负责所辖社区、行政村、单位的示范创建评定工作。各街道(镇)经自评达标后,向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分类办受理后,对申报街道(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镇)创建标准》进行资格核验和现场检查,形成复核评定结果。县(市、区)分类办经自评符合“示范县(市、区)”标准后,向市分类办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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