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33号
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
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
价格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湛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我市未出台新的医疗政策之前,暂停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的报备工作,医疗服务价格仍按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附件: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附件:湛发改价格〔2016〕033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