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住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开展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住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的制定工作,为提高规定的科学性,增强可实施性,现依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2日,共30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案反馈意见,书面意见须写明真实联系人姓名、电话。
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意见:请邮寄至湛江市体育北路15号商务大厦6楼规划科;
2.网上反馈意见:请发送邮件至我局邮箱(邮箱:zjscsgxj@126.com)
(联系人:周龙杰,电话:3223501)
附件: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住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商住混合用地改造面积、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以及“工改商住”项目关于移交公益行用地要求没有具体细化的要求,为明确商住混合用地改造项目的审批问题,体现支持工改商,严控工改居的原则,制定规定如下:
一、商住混合用地“三旧”改造面积界定
(一)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大于40%的,按全面改造为居住用地的规定控制改造规模,湛江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10000平方米、县(市区)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乡镇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2500平方米。
(二)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40%以下(含40%)的,湛江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 5000 平方米、县(市区)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 2500 平方米,乡镇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 1250 平方米。
二、工改商住混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与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
1.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大于40%的,按《管理办法》中按“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要求执行。
2.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40%以下(含40%)的,居住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商业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