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住建部门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各区住建部门应根据《通知》和《关于做好市区和县(市)人防工程报建工作的意见》(湛人防〔2008〕57号)文件精神,做好本辖区内按规定需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人防报建及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湛江市区(含功能区)范围内凡是拟建普通地下室或者涉及政策性减免的项目,须报来我局审批核定。
附件:《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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