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2024〕13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有关事项做出优化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额度
职工按《通知》办理还贷提取,可以选择在购房贷款发放后至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前的贷款本息余额,首次办理还贷提取时以银行当天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
二、提取频次
职工或者配偶在正常还贷期间,可以选择每3个月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提前结清贷款的(2023年6月19日后办理的提前还贷业务),可以选择每3个月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该笔结清金额。
三、提取材料
职工按《通知》办理还贷提取,除《提取管理办法》要求的还贷提取材料外,首次办理时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清单等材料。建立提取档案后,职工再次办理时只需提供最新还贷流水;提前结清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公积金中心通过与银行联网核查但无法核实有关贷款信息的,职工应提供征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职工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均应办理冲还贷业务,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按《通知》办理还贷提取,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四)职工按《通知》办理还贷提取,已办理的商业贷款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取消。
(五)当职工或者配偶将房产转让时,不能再以该房产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有关情况由职工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征信报告予以佐证。
(六)《提取管理办法》中原还贷提取方式保留不变,职工及配偶办理还贷提取时只能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9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