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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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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8-07-24
名称: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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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4  浏览次数:-

  

湛公积金委〔2012〕2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核算、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批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额度。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核算、分配以及管理使用,审核报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二章  收益的核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的差额。

  (一)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预提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当年住房公积金净增加额×利率(利率为当期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二)预提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6月30日住房公积金余额×利率(利率为当期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本部和派出办事处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公积金中心本部和派出办事处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须经会计主管审核后,再作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外,全额自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章  收益的分配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公积金中心当年管理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已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当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规定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派出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全额自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转入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由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编制中心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复,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必须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上缴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其派出办事处提交。

  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地的实际和增值收益实现情况,制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安排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安排方案范围内,根据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用款进度向市财政局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条  申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申请报告;

  (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立项证明书;

  (四)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土地使用权证;

  (五)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概算;

  (六)市、县(市)财政部门上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拨付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有责任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