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2013〕3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2012年6月20日,我中心正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可跨行委托划转还贷,大大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为实现业务的统一管理,现决定从即日起,已办理的同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业务如调整,须终止原同行委托划转还贷业务后,重新到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为简化办事程序,职工在办理终止业务时,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在《个人委托银行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中的审核、盖章事项。
特此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