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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湛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核实认定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8-07-10 08:31:43 来源:湛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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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从业人员住房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81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8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度湛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城镇居民供应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 1 套(间) 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 3 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16272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新就业人员供应对象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

2.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周年;

4.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已在市区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 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条件

1. 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16272元;

3.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及购买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4. 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单身人士须提供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领取保障金的银行存折;

5.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退役伤残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6.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7.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外,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公积金存折;

8.新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院校毕业证;

9.以上申请材料须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受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2018710日起至7   31日止。城镇居民供应对象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受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员向单位申请后,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有关申请详细情况请到各受理地点咨询并领取相关资料,或登录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www.zjcic.net)、保障网(http://218.14.207.74:8083)查询并打印申请表。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民政局

2018710

 

咨询电话:

赤坎房管站:  3171353   霞山房管站:2230970     麻章区房管局:2732663

开发区房管局:2966017   坡头区房管局:3950591   南三岛旅游示范区公建局:3587799

 

 

附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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