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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隆宇环保砖厂)

时间:2017-03-13 18:24: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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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8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隆宇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MA4W31PNXQ

经营场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村(铁门水库西南)

经营者:唐玉胜

身份证号:440824196204172415

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夏口村17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8批案件,2016121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实心砖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实心砖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11月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6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9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13日向你厂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63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在3日内有权申请听证或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639号)及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经查,你厂的实心砖制造项目属应编写环评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21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捌万元的罚款,对你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合并共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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