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徐)环罚字〔2025〕3号徐闻牙防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时间:2025-09-29 10:24:07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牙防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E5514611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徐)环罚字〔2025〕3号 |
违法事实 | 徐闻牙防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口腔CBCT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依法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该诊所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7.15裁量标准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13,110.00);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9-26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徐)环罚字〔2025〕3号徐闻牙防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7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