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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20 08:43:38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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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我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的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印发实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指南(试行)》。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反映。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指南(试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粤环发〔2020〕3号),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适用范围

  属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下列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须取得指标来源):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提出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建设项目。

  其中,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要求。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规定的方式办理。

  以上所说的产业园区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64 号)要求,已通过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并编制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共享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纸质版1份、盖章扫描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纸质版1份、签字盖章扫描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2份、盖章扫描电子版以及公示电子版)。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2份、盖章扫描电子版以及公示电子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四、工作程序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在依法完成信息公开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适用范围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适用范围、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说明指导。

  (二)信息公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有关信息公开,同步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审批决定。在信息公开期满后,直接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信息公开期间有公众提出意见,且经调查核实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后公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审批决定,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检查复核。如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应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措施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承诺、未履行相关承诺、项目存在环境制约因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

  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样本)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

  审批承诺书(样本)

  3.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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