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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1-08-05 11:44:19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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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路1号,邮编:524033联系电话:3218369传真:3218369。
项目名称: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双港路11号
编制单位:广州市中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双港路11号(项目中心坐标:东经110°22'16.572";北纬21°17'42.277")。建设单位拟投资500万元建设“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厂房重新规划和布局,不新增厂房面积,项目用地均依托原有项目厂房,故技改后总占地面积约为87913.6m2,建筑面积为27578.5m2。技改内容主要为:(1)在原制瓶工艺上增加冷热端喷涂和硫酸铵工艺;(2)喷漆生产线更换油漆,将原先环评申报使用的水溶性烘烤涂料(挥发分份为19%)调整更换为水性丙烯酸氨基烤漆(挥发分份为6%)和水性玻璃涂料(挥发分份为3%),同时为增加油漆的流动性加入乙醇进行调配,在原有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位置处进行技改,技改后喷漆废气(含喷漆打样房)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与流平、固化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处理后,再与丝印烫金废气(含丝印打样房)一同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净化尾气由排气筒(FQ-09)高空排放;(3)新增1个喷漆打样房和1个丝印打样房,年约生产2万个玻璃瓶,仅供客户参考不外售。(4)新增一个烤炉车间,采烘烤的方式去除模具沾染的油污。技改后产品、产量不变。技改内容除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完成改造外,其他改造内容均已完成。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
报告表分析认为,技改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需要装修,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期环境影响。
营运期:
1.废气。技改项目的废气主要来源于新增的热端喷涂工艺产生的热端喷涂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氯化氢;新增硫酸铵工序产生的硫酸铵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氨气;喷漆线更换油漆后喷漆、烘干等工序及打样喷漆、烘干、丝印、烫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漆雾(颗粒物)、总VOCs;以及模具、制瓶线生产设备烘烤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NMCH。项目设置有6条制瓶生产线,每条线设置一个热喷工位,在每个工位设置一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经风管引至原项目熔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气中的HCl通过与熔炉废气治理中脱硫塔中的消石灰Ca(OH)2发生反应进行脱除,处理达标后经65m排气筒FQ-01高空排放,HCl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由于广东省于2019年08月1日实施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9-2019),因此,玻璃熔炉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9-2019)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设置有6条制瓶生产线,其中有3条生产线每条线各设置一个硫酸铵处理工位,在每个工位设置一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经风管引至水喷淋塔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FQ-08高空排放,硫酸铵工序产生的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喷漆废气(含喷漆打样房)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与流平、固化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处理后,再与丝印烫金废气(含丝印打样房)一同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净化尾气由排气筒(FQ-09)高空排放,废气中的有机废气(总VOCs)从严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NMCH)在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喷漆工序颗粒物(漆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模具和设备烘烤清除油污过程烘烤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收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FQ-06)高空排放,废气中有机废气(NMCH)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报告表分析认为,项目废气经处理后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
2.废水。技改项目不新增员工人数,不新增生活用水,生产过程中不新增产生废水;技改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废气治理设施水帘柜、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废水和氨气处理设备定期更换的含氨废水。水帘柜、喷淋塔定期更换的废水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不外排;氨气处理设备定期更换的含氨废水排放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排放量为20t/a,含氨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为pH、SS、氨氮。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湛江市步赢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1日对项目综合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报告编号:ZH201011FS01)的结果可知,项目现状排放的综合废水的污染物pH、CODCr、BOD5、NH3-N、SS、氟化物等污染物的监测值均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3.噪声。技改项目新增的设备主要有丝印机、烫金机、打样喷枪、水帘柜、烘箱等。故项目技改完成后,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丝印机、烫金机、打样喷枪、水帘柜、烘箱等生产及辅助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根据报告表分析预测,项目营运期各设备运行时,在落实报告表提出防治措施后,各噪声源的噪声削减较明显,噪声经过衰减后,项目产生的噪声在厂界外侧1米处东面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符合2类标准,项目设备噪声经距离衰减后对周边最近距南面厂界3米处的沙郭村以及北面8米处的谭屋村的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技改项目对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废物主要有废烫金纸、水性漆漆渣、含漆废水,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烫金纸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水性漆漆渣和含漆废水经收集后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技改项目不新增一般固废仓库,技改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依托原项目一般固废房存放,原项目一般固废房设置于项目厂房西南侧,占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一般工业固废仓库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技改项目不新增危废间,项目产生的危废固废依托于原项目危废间储存,原项目一般固废房设置于项目厂房西南侧,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报告表分析认为,技改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安置,项目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技改项目位置及厂区其它地面全部硬底化;危险废物贮存间的设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贮存间内部地面硬底化处理,周围设置围堰,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项目储存危险化学品量较少,均按照要求设置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地面设置有防渗防腐层,设置有围堰、设有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00m3),报告表分析认为,技改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CHJ169-2018),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级,潜在的主要环境风险包括火灾爆炸、化工原料泄漏、废气事故排放等环境风险。建设单位拟针对火灾风险,按规范设置灭火和消防装备,制定巡查制度、提高人员防火意识和加强火源管理,定期培训工作人员防火技能和知识;针对原辅材料泄漏,按规范要求使用、贮存和管理原辅材料,设置警示标示,加强人员安全教育;依托厂区内已建设截流沟和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00m3)截流事故废水;针对废气事故风险,应定期检修废气治理设施,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处理设施进行维修。报告表分析认为,项目在严格落实环评提出各项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项目风险事故基本可在厂内解决,影响在可恢复范围内,影响不大。
7.总量控制。技改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如下:废水: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厂区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赤坎水质净化厂统一处理,故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赤坎水质净化厂。
废气:技改实施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9.757t/a(有组织6.2061t/a,无组织3.531t/a),其中因乙醇使用形成的VOCs排放量占比为87.8%;,漆雾(颗粒物)排放量为10.738t/a(有组织7.035t/a,无组织3.703t/a)。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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