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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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放射源分类和预警级别
2.1 辐射事故分级
2.2 放射源分类
2.3 预警级别
3 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3.1 组织体系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与职责
3.4 成员单位职责
3.5 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职责
3.6 现场指挥部
3.7 现场监测组
3.8 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9 专家咨询组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5.3 指挥和协调
5.4 信息发布
5.5 扩大应急
5.6 安全防护
5.7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通讯和信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装备与物资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气象和避护场所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定义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高全市辐射污染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因此,本预案适用于除核电站辐射事故外的以下辐射事故:
1.3.1 辖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的辐射事故;
(6)反核辐射恐怖事件中引发的辐射事故。
1.3.2 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辖区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先行。对凡是能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隐患排查及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分别制订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上下联动,统一部署,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4)部门合作,高效处置。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救援保障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2 辐射事故分级、放射源分类和预警级别
2.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2.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且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
(3)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2.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发生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2.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2 放射源分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II、Ⅲ、IV、V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I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类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分类表见附件1。
2.3 预警级别
按预测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预警、重大预警和特别重大预警。
一般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辐射事故。
3 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3.1 组织体系
3.1.1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处置我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1.2 成立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2)负责向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组织制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较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在较大辐射事故发生时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对事故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响应进度及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5)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6)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资金和资源,确保救援和善后工作顺利开展。
(7)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订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一般辐射事故发生时,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在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各有关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提出事故现场警戒状态解除、应急响应终止等建议,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5)负责制订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6)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7)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
(8)负责提出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9)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辐射事故的协调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网络建设项目及其它辐射事故应急所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辐射事故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含非密封源)案件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设置警戒线,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需救助人员的安置工作,必要时指导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监督捐赠物资的使用方式和途径。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网络建设、应急监测设备配置、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习的经费,保障事故处置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及辐射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就应急人员的安全与防护保障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事故应急救援药品供应。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和灾害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出入污染区域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进行洗消。
市气象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现场气象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制订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方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5 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职责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预)案,做好日常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协助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专业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先期处理,如人员撤场、设置警戒线、关闭可能引起辐射事故的生产工段等。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落实内部应急方(预)案,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及进展情况,并提出实施应急响应的建议。
3.6 现场指挥部
3.6.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发生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时,总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3.6.2 主要职责
(1)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进展情况及事故发展趋势。
(2)负责调度或协调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
(3)组织或协调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开展工作。
(4)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确定事故处置措施。
(5)指挥或协调现场警戒和救援工作。
3.7 现场监测组
3.7.1 现场监测组组成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组成,并视情况邀请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参加。
3.7.2 主要职责
(1)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并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掌握事故发展趋势。
(2)承担事故现场辐射环境和人体受照剂量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3)确定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协助划定控制区域。对出入该区域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进行辐射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就应急人员的安全与防护保障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3.8 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8.1 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组成
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3.8.2 主要职责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置建议。
(2)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3)跟踪事故进展,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配合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3.9 专家咨询组
3.9.1 专家咨询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挑选并决定聘用。
3.9.2 主要职责
(1)研判辐射事故的相关信息,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
(2)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灾害程度。
(3)负责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5)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和终止、应急指挥、善后工作及其他决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并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区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统一开展,上述4个区不另设监测机构),落实专业监测人员和设备的配置,制订辐射环境常规监测方案,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监测信息,与市级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1.1 监测机构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在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安全防护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布点开展先期监测,掌握辐射污染情况,为现场监测组制订监测方案提供数据支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听从现场监测组的指令,对受污染区域、进出该区域的人员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掌握污染情况的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4.1.2 监测原则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2 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事故情况,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现场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4.3 报告
4.3.1 应急信息处理
4.3.1.1 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
(2)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发现;
(3)其他。
4.3.1.2 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源破碎、散落;
(6)放射性物质泄露引发的环境污染;
(7)铀(钍)矿冶及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
(8)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放射病等;
(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
4.3.1.3 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专家咨询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
4.3.1.4 应急信息通报
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市环保部门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上级部门。
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分别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地的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4.3.2 信息报送程序
(1)事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应详细准确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辐射源种类、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值班领导立刻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辐射源调查、辐射源控制、人员撤离、洗消、划分污染区域等工作,并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方(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事故的基本信息确定事件等级,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提出防护建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视情况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4.3.3 报告时限
(1)参与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指定应急联络员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送。辐射事故初步确认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
(2)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和通报。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同时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环保部门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直接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时向同级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3.4 报告方式与内容
(1)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2)初报从发现事故起2小时内上报。由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告。应急联系电话:12369。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1。
(3)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及时上报。续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2。
(4)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原因、过程、污染源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场地恢复情况,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避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等事故后果评估,以及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报告(提纲)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3。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确认,同时将事故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保部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辐射事故后,视情启动本预案。
5.1.2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基础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5.1.3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基础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程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对辐射事故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处置,并按有关规定迅速将事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省政府。
5.2 响应程序
5.2.1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县(市、区)环保部门确认,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4)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5)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2.2 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4)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5)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2.3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将事故情况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市政府安排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5)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6)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3 指挥和协调
(1)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派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领导、专家赶赴现场。
(2)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派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领导、专家赶赴现场。
(3)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指挥协调现场救援行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市现场指挥部协助其开展工作。
(4)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5)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咨询组迅速对事故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辐射事故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评价,对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辐射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信息发布
(1)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驻湛部队、可能波及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2)辐射事故应急信息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5.5 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故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2)因辐射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机构同时参与处置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应急工作。
(3)本市发生辐射事故超出我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前知悉或需要周边地区、省或国家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市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或通报受影响的所在地政府。
(4)当辐射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
(5)当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救援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信息。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5.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区域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戒区以外设立紧急避护场所。
5.7 应急响应结束
5.7.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7.2 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分别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分别由省、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会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5)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2 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国家或省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事故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污染范围和程度、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和影响、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6.3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辐射事故情况的;
(2)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中临阵脱逃的;
(3)不按规定使用应急经费、装备和物资的;
(4)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专业人员资源库,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开展辐射事故处置科研工作。
7.2 应急队伍保障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应急预备队,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定期进行演习演练。
7.3 通讯和信息保障
建立连接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相关单位必须安排辐射事故应急联络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应当设立辐射事故日常监测和预警专项经费及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各相关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应该纳入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中解决。
7.5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辐射事故处置、救护、监督检查、应急药品等有关物资资源和技术、人才资源储备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保障,市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护送和警戒任务,各责任单位确保应急车辆车况良好。
7.7 医疗、气象和避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以满足辐射事故救治能力,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等技术支持,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发生辐射事故时人员避护需要的场所。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 宣传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常识,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咨询组举办科普专题讲座。
8.2 培训
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全市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保证全市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3 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1-2年举行一次单项演练,提升应急指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定义
9.1.1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是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
9.1.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装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按照密封性能分类,可以分为密封源、非密封源。
9.1.3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
9.1.4 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9.1.5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III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C-14 | ≥5×1016 | ≥5×1014 | ≥5×1013 | ≥5×1011 | ≥1×107 |
Cd-10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e-141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Ce-144 | ≥9×1014 | ≥9×1012 | ≥9×1011 | ≥9×109 | ≥1×105 |
Cf-252 | ≥2×1013 | ≥2×1011 | ≥2×1010 | ≥2×108 | ≥1×104 |
Cl-36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m-242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5 |
Cm-244 | ≥5×1013 | ≥5×1011 | ≥5×1010 | ≥5×108 | ≥1×104 |
Co-57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6 |
Co-60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5 |
Cr-51 | ≥2×1015 | ≥2×1013 | ≥2×1012 | ≥2×1010 | ≥1×107 |
Cs-134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Cs-137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4 |
Eu-152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Eu-154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Fe-55 | ≥8×1017 | ≥8×1015 | ≥8×1014 | ≥8×1012 | ≥1×106 |
Gd-153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Ge-68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5 |
H-3 | ≥2×1018 | ≥2×1016 | ≥2×1015 | ≥2×1013 | ≥1×109 |
Hg-203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I-12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131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r-192 | ≥8×1013 | ≥8×1011 | ≥8×1010 | ≥8×108 | ≥1×104 |
Kr-85 | ≥3×1016 | ≥3×1014 | ≥3×1013 | ≥3×1011 | ≥1×104 |
Mo-9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6 |
Nb-95 | ≥9×1013 | ≥9×1011 | ≥9×1010 | ≥9×108 | ≥1×106 |
Ni-63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Np-237 (Pa-233)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3 |
P-32 | ≥1×1016 | ≥1×1014 | ≥1×1013 | ≥1×1011 | ≥1×105 |
Pd-103 | ≥9×1016 | ≥9×1014 | ≥9×1013 | ≥9×1011 | ≥1×108 |
Pm-147 | ≥4×1016 | ≥4×1014 | ≥4×1013 | ≥4×1011 | ≥1×107 |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III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Po-21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8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4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3 |
Pu-242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Ra-226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Re-188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5 |
Ru-103 (Rh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Ru-106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Rh-106) | |||||
S-35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Se-7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Sr-8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Sr-90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4 |
(Y-90) | |||||
Tc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7 |
Te-132 (I-132)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7 |
Th-230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Tl-204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4 |
Tm-170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Y-90 | ≥5×1015 | ≥5×1013 | ≥5×1012 | ≥5×1010 | ≥1×105 |
Y-91 | ≥8×1015 | ≥8×1013 | ≥8×1012 | ≥8×1010 | ≥1×106 |
Yb-16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7 |
Zn-65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Zr-95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6 |
注:1.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上表进行分类。
2. 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3.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4.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3)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5. 以上数据和说明文字摘自《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62号公告)。
附件2:
我市国辐射技术应用
项目类别及其所涉及的行业
一、料位计
主要应用于水泥、制糖业的均衡进料控制系统。
二、流量计
主要应用于石油开采、采砂行业。
三、测井仪
主要应用于石油钻探测井行业。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主要应用于开设核医学科目的医疗单位。
五、医用射线装置
主要应用于进行放射治疗、诊断等科目的医疗单位。
六、非医用射线装置
主要应用于安检和工业探伤。
附件3:
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清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如下:
(一)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便携式X-γ剂量率仪。
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如下:
(一)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高量程、便携式辐射剂量测量仪;
(三)便携式表面污染测量仪。
三、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应根据所属辖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数量、密集程度等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型号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
附件4-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
电 话 | | 传 真 | | 联系人 | | ||||||||
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
事故发生时间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 | | | | | | |||||||
| | | | | | | |||||||
序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
报告人签字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2: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报告时间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序号 | 事故源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 | | | | | | ||||
| | | | | | | ||||
序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局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4-3: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提纲)
一、调查起止日期及调查地点和事由
二、调查人员构成情况
三、事故概况及应急处理情况
四、事故调查方案及调查方法
五、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伤亡
(二)污染及处理情况
(三)现场勘察
(四)有关技术检测数据及人证、物证收集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级别的判定
七、事故后果及危害影响评价
(一)经济损失
(二)社会影响
八、事故处理结果
(一)确认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
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