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
第四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入驻物流中心开展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第五条 鼓励发展“B保+实体零售”业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物流中心范围外、湛江市域范围内开设保税商品展示体验店,当年经物流中心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的,按店面面积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展业务创新。对进驻物流中心开展业务创新且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业务创新投入设施设备的企业,给予设施设备投入资金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和知名品牌代理企业进驻。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散货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或集装箱当年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发展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开展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票货物给予50元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冷链物流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50元奖励;开展散货保税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2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与各码头公司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散货每吨给予5元补贴,集装箱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补贴。
第十条 鼓励外贸企业进驻开展保税业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租用场地且实际开展业务的,仓库按每月4元/平方米、堆场按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物流中心经营发展。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用于物流中心系统运营维护及监控、闸口设施维护及改造。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并报市商务局核定。
申报材料包括: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企业年度业务汇总表;
(四)本办法第四至十一条所涉扶持项目的企业年度业务明细表或财务报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资金的,另须提供商铺产权证明或商铺租赁合同(正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认为可加强其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数量由市商务局委托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确定。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依据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集装箱货运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租赁合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核定通过后,经市商务局委托,由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负责扶持资金的代发放。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现挤占、挪用、截留、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选址于湛江临港工业园区内(南柳河南边、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西部后方),总用地面积41.2万平方米,由物流中心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期于2016年5月正式运营。
(二)“B保+实体零售”是指门店(跨境电商体验店、保税商品展示体验店)在物流中心范围外、湛江市域范围内,仓库在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从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门店或终端消费者。
(三)大型物流企业是指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四)区港联动业务是指湛江保税物流中心与湛江港各港区之间的转运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年度结算起止日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商务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湛府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