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湛江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09〕389号)要求,并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依据,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户籍居民家庭。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十一五”期间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湛江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为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 本规划坚持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为重点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第八条 市各相关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包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年度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等在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预测
第九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
据调查,2008年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总户数75.1万户(其中市区42.9万户),人口总数290.6万人(其中市区147.8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7021.29元(其中市区12361.61元),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340元/人·年。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截至2008年底,我市共建成廉租住房276套(其中市区140套),建筑面积16560平方米,完成投资2484万元,累计解决廉租住房家庭1532户,其中实物配租276户,货币补贴1256户。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需求预测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需求预测,2009—2011年全市常住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2153户(其中市区802户)。
根据粤建保函〔2009〕389号文要求,规划期内,实物配租比重应占60%以上,故需建设廉租住房1613套,其中市区802套,各县(市)811套;建筑面积9.678万平方米,其中市区4.812万平方米,各县(市)4.86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4517万元,其中市区7218万元,各县(市)7299万元。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多途径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廉租住房来源的多元化。建设方式主要包括: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3.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4.在旧城区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5.政府依法接收、接管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6.政府向社会统一购买及租赁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筑标准
规划期内,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包括首层等公共分摊部分每套按总面积60平方米进行概算)。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年度指引
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576套,其中市区254套,各县(市)322套;建筑面积3.456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524万平方米,各县(市)1.932万平方米;投入资金(按每平方米目前造价约1500元/平方米进行概算)5184万元,其中市区2286万元,各县(市)2898万元。
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519套,其中市区274套,各县(市)245套;建筑面积3.11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644万平方米,各县(市)1.47万平方米(2009—2010年共占保障任务的70%);投入资金4671万元,其中市区2466万元,各县(市)2205万元。
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518套,其中市区274套,各县(市)244套;建筑面积3.108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644万平方米,各县(市)1.464万平方米;投入资金4662万元,其中市区2466万元,各县(市)2196万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区域指引
我市新建的廉租住房应重点安排在各城市规划范围新增的二、三类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及其周边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城乡结合部。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总量与标准
规划期内,预计以货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2213户,其中市区1370户,各县(市)843户;补贴的总金额约663.9万元,其中市区411万元,各县(市)252.9万元(注:因市区每年实物配租多在年底实施,所以当年未实施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均给予租金补贴,且未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每年都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数据都进入统计,所以会出现统计保障户数1370户大于实际在册户数802户的情况,同时也使全市统计数据出现同样情况)。保障对象补贴面积按每户50平方米,补贴标准暂按2010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5元/平方米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市相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年度指引
2009年租赁补贴850户,其中市区548户,各县(市)302户;补贴资金合计255万元,其中市区164.4万元,各县(市)90.6万元。
2010年租赁补贴927户,其中市区548户,各县(市)379户;补贴资金合计278.1万元,其中市区164.4万元,各县(市)113.7万元。
2011年租赁补贴436户,其中市区274户,各县(市)162户;补贴资金合计130.8万元,其中市区82.2万元,各县(市)48.6万元。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用地总量为113.85亩,其中市区67.5亩,各县(市)46.35亩,包括新增土地和部分回收土地。
部分与商品房或其他住房建设项目捆绑而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的用地,应折算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用地供应总量。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用地指导思想
廉租住房保障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为切实保证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大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2009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2010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2011年,供应廉租住房保障用地37.95亩,其中市区22.5亩,各县(市)15.45亩。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
规划期内,预计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5180.9万元,其中市区7629万元,各县(市)7551.9万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4517万元,其中市区7218万元,各县(市)7299万元;租赁补贴资金663.9万元,其中市区411万元,各县(市)252.9万元。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规划期内,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2009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5439万元,其中市区2450.4万元,各县(市)2988.6万元。
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4949.1万元,其中市区2630.4万元,各县(市)2318.7万元。
2011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预计支出4792.8万元,其中市区2548.2万元,各县(市)2244.6万元。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2.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3.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4.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5.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6.保障制度体系化。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划期内,建立健全以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家庭为主、非户籍居民家庭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配套的廉租住房土地供应、廉租住房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证、廉租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第二十六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多渠道增加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提高廉租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合理确定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比例,适当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规模,较好地解决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加快流通速度,从而达到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充分利用有限的住房资源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理顺和完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市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存档案,努力实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信息化,构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廉租住房保障资源,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信息化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成效监察机制
强化各部门廉租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成效监察机制,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监察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与宣传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廉租住房保障的理解;加强公众参与,更好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和影响力;建立主管部门与公众间的交流平台和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监测体系的公开查询制度。
第六章 实施机制
第三十二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分级负责制,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三十三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提出的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廉租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和保障资金安排,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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