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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00007089204J/2026-00257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10-27
名称: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 湛环〔2026〕124号 发布日期: 2026-10-2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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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28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第310号修订)等有关要求,结合2026年度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部署,我局对本单位2020年以来牵头制定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共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7件

  该7件规范性文件因上位法废止、上级文件修改、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需进行修改。原起草科室应于2026年11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审查并重新发布。修改期间,原文件继续有效。

  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件

  该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自2023年8月8日起停止执行。

  清理结果详见附件。各有关科室要按照清理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行政管理依据,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过渡,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科室抓紧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后重新发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拟修改类)

             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类)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查看【政策解读】


附件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拟修改类)

序号

文件名称(标题)

文号(发文字号)

拟修改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的工作指南

湛环函〔2022〕68号

一、将《工作指南》文件名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的工作指南》”修改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的工作指南》”。

二、将《工作指南》第四条第一项“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修改为“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

三、将《工作指南》附件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关于开展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样本)》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将《工作指南》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行业类别(现状为工况用地的填写该栏,须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名称和4位数代码)”修改为“行业类别(现状为工矿用地的填写该栏,须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名称和4位数代码)”。

2026年11月底

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湛环〔2022〕392号

本次修订范围包括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强制等4种类型清单,清单要素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备注等要素。原清单合计42项,其中免处罚33项、从轻处罚2项、减轻处罚1项、免强制6项;修订后清单合计31项,其中免处罚25项、从轻处罚2项、减轻处罚1项、免强制3项。

主要涉及以下变化:

一、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将全部事项的设定依据、减免责依据由原单行环境法律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同步衔接最新修订的配套法规规章。

二、整合精简事项条目。对照法典体例和执法实际,对同类事项进行归并,对无上位法支撑、不符合执法实践的事项予以删除:一是免处罚清单从33项压减至25项。其中,将原清单事项序号第6、8项,第7、9项,第23、25、27项分别合并为1项,删除了不适宜的原清单事项序号第29、30项,依据2026年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删除了原清单事项序号第32、33项;二是免强制清单从6项压减至2项。其中,将原清单序号第1、2、3、4项查封扣押类事项合并为1项,保留医疗废物查封暂扣1项情形,删除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项。

三、统一规范概念表述。一是将清单内“首次违法”统一修改为“初次违法”,与法典表述保持一致;二是细化初次违法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参考全国各地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明确了“已过法定追责期限、处罚间隔超2年、非同类违法行为”三类视为初次违法的情形,解决基层认定难问题;三是统一规范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术语表述、补充关键概念定义,如A类污染物、B类污染物的概念定义;四是删除了“涉固体废物A类污染物”等缺乏标准支撑、不具备现实执法实操性的表述。

四、优化裁量规则衔接。针对省级裁量规定拟废止的情况,不再直接援引即将废止的文件条文,而是沿用其核心裁量逻辑,结合我市实施细则,区分“倍数罚款、幅度罚款、单额罚款”三类模式细化裁量标准,确保从轻、减轻处罚的尺度清晰、于法有据,保持执法标准连续性。

五、完善实施与衔接机制。明确修订后的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2版文件同时废止;配套规定了新旧文件适用的衔接原则,保障执法工作平稳过渡。

2026年11月底

3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环〔2024〕47号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

2026年11月底

4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湛环〔2024〕194号

一、将正文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将正文所有涉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的表述删掉。

三、将附件1序号1至序号5违法行为对应的违反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

四、明确“B类污染物”指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之外的其它污染物。

2026年11月底

5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的通知

湛环〔2025〕81 号

一、将《审批程序》名称修改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5年修订)》”。

二、将《审批程序》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此外,将《审批程序》有关条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6年11月底

6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

湛环〔2025〕127号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026年版)》细则。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026年版)》(以下简称《省裁量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三、删去第三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裁量表》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权重累加模式和幅度罚款模式。

权重累加模式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裁量权重,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裁量权重累加后(最高不超过100%),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最终罚款数额的模式。

幅度罚款模式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相应裁量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后,得出最终罚款区间的模式。

五、删去附件。                       

2026年11月底

7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湛环〔2026〕27号

一、将原文所有有关“生态环境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二、将原文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三、将原文第一条第二项“本指引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修改为“本指引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

四、将原文第一条第五项“2.《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修改为“2.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4.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5.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7.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要移送的;8.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9.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10.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1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12.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2026年11月底

  

附件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类)

序号

文件名称(标题)

文号(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失效原因

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湛环〔2020〕565号

2020.12.31

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