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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8912-4/2017-10168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7-03-08
名称: 湛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机关开展 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湛审办〔2017〕15号 发布日期: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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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机关开展 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8  浏览次数:-

湛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计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

《湛江市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审计局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湛江市审计局

2017年3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天亮 13600381974)


湛江市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以下简称政策跟踪审计),加强和规范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管理,提高政策跟踪审计效率,保证政策跟踪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政策跟踪审计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制定、实施的经济社会领域重大改革措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任务,以及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运用的各种政策安排。

第三条 政策跟踪审计重点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通过揭示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以及资金效益低下、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推动及时整改,反映好的经验和做法,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确保政令畅通。同时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

第四条 政策跟踪审计的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全面开展。全市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筹调配力量、统一审计要点、统一报送结果”的原则,强化上下联动,分期分级实施。全各级审计机关要将监督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跟踪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衔接和配合,其他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政策措施落实方面的问题,要在政策跟踪审计报告中及时、充分反映,发挥审计合力,努力实现对政策跟踪审计的全覆盖

依法审计、客观求实。全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要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

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严格规范各环节的审计质量管理,明确和认真落实审计质量控制逐级负责制,加强对政策跟踪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结果上报以及审计质量情况的督促检查,凡是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查深查透,切实保障审计质量,确保实现预定的审计工作目标。

督促整改、强化问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整改落实作为政策跟踪审计的重要环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持续跟踪,及时督促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健全机制。对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违法违纪、制约和阻碍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促进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加强政策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计局成立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分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政策跟踪办),由市审计局分管局领导担任主任。市局政策跟踪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了解掌握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安排,加强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有关工作任务情况的梳理,提出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纳入计划管理的建议;加强与省审计厅及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有关部署和要求;草拟全市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汇总草拟全市季度(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政策跟踪审计对象,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中央驻地方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政策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向,突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单位的审计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落实的总体情况。

1.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进行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进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况。

2.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承接并制定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障政策措施落地等情况,以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后的推进情况。

3.相关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路线图、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二)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各类规划制定和修订工作是否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改革措施是否落实;国家和省市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与政策措施落实直接相关的各类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是否执行到位,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土地等要素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政府简政放权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其中重点关注:

1.重大项目推进完成情况。对水利、铁路、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关注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各环节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促进项目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推进。

2.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对落实政策措施所需的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关注资金是否保障到位、是否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是否存在一方面资金不及时到位、无法使用等资金短缺现象,而另一方面却形成新的资金沉淀,需要承担信贷资金财务成本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3.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工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对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情况进行审计,持续关注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情况,审查是否存在懒政庸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风险防范情况。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防范情况进行审计,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国有企业投资负债、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遇到的制度瓶颈和出现的新情况。

反映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包括与其他正在执行的制度法规的不衔接、不配套问题;揭示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

针对政策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解剖涉及的各环节并分析原因,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审慎的原则,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和下一阶段政策跟踪审计中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和取得的好经验。

 

第四章 审计计划和实施

 

第九条 政策跟踪审计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审计周期,纳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明确和把握政策跟踪审计每个工作阶段的工作重点。

第十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根据省审计厅制定的全省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或指导意见,编制全市年度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方案要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要求等,并根据我市实际,将审计内容和重点分解为若干项审计专题,明确各审计专题的推进时间表,每月至少安排1至2项审计专题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结合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将政策跟踪审计项目有关审计专题明确分解到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组织落实,原则上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每年牵头负责1至2项专题。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应当结合年度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并完成各项分工任务。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牵头有关审计专题的各科室、直属分局按照推进时间表,根据省审计厅编制审计要点,编制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下发各县(市、区)审计局,明确审计内容、任务分工、完成期限等,并安排专人负责上下联系对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实施的政策跟踪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向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发送审计通知书,列明跟踪审计的方式要求,明确跟踪审计的频率和期限等。各县(市、区)审计局安排人员组成审计组,不再另外制发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各审计组组长由各县(市、区)审计局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全市年度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审计工作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每月至少选取1项以上审计专题(包括必选专题)组织实施审计,并向市局政策跟踪办提交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审计局可采取适当的审计组织方式,有效整合审计项目,切实保障审计力量,统一组织安排开展政策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按照省审计厅的要求,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在组织开展其他项目审计时,要把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列为审计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之一。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交由有关单位(含被审计单位)签署反馈意见,经补证确认问题后按月汇总,并统一向各有关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设定为60天。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发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函时要表明其相关内容将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对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作出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及追究责任的问题,各县(市、区)审计局应当依法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每月汇总当月发出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函,于每月30日前以公文形式上报市局政策跟踪办。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按期报送政策跟踪审计情况。

各县(市、区)审计局在每个季度最末月的30日(节假日不延伸)前,将本季度政策跟踪审计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审计局。重要审计情况要随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审计局采取单独立项审计或结合式审计形成的与政策跟踪审计有关的审计成果,应当在相应季度报送的政策跟踪审计报告中反映。

季度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原因分析、责任主体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处理情况,以及要求地方政府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按期整改问责。

(二)前一阶段政策跟踪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正面典型案例,包括被审计单位落实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的创新举措及取得的成效。

(四)社会公告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五)政策跟踪审计报表(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总体情况统计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明细情况表、审计发现问题追责情况表等)。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采取单独立项审计的审计项目,按单独立项审计项目的要求出具审计结果文书,非单独立项的政策跟踪审计项目有关审计专题时,或结合式审计形成的与政策跟踪审计有关的审计成果要同时按照上述内容向市局政策跟踪办报送涉及政策跟踪审计的有关情况和报表。

第十八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每季度汇总全市季度政策跟踪审计情况,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并抄报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汇总各县(市、区)和市审计局全年政策跟踪审计结果形成全市政策跟踪审计年度综合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并抄报省审计厅。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要求,市局政策跟踪办根据全市政策跟踪审计情况,归集整理形成政策跟踪审计结果公告稿,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年度立卷归档。各县(市、区)审计局实施全市统一组织开展专题审计的有关资料(含电子资料)由各县(市、区)审计局分别负责组织整理归档。市审计局综合汇总形成的结果文书及相关审计资料,由市局政策跟踪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及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应当持续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取得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书面材料和相关整改证据,形成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材料并填写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明细情况表,报送市局政策跟踪办。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要加强与本级政府督查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按季度汇总审计整改督促落实情况,并报送本级政府督查部门。

各县(市、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未依法按照审计文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长期不落实整改等重要事项,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纳入政府督查范围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负责组织跟踪监督全市有关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可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汇总及上报各县(市、区)政策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对已达到整改期限但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情况,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包括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原定整改到期日以及相关背景材料等),提请市政府督查机构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各县(市、区)审计局审计发现并列为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范围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原则上交由所在县(市、区)审计局负责核实并提交核实结果,市局政策跟踪办可根据需要对核实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在核实列为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范围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时,应当主要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并做好核查记录证明,包括现场拍照、编写记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等。

第二十八条 年终县(市、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对全年政策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汇总整改情况后提交市局政策跟踪办。

 

第七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和各县(市、区)审计局组织实施政策跟踪审计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市审计局有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保审计结论准确恰当,审计处理处罚合法合规

第三十条 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等分别承担项目审计的有关工作职责和质量控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围绕重要审计事项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关键节点进行取证,在揭示问题的同时注重原因分析并落实责任主体。

三十二 市审计局和各县(市、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的特点,提高法规审理工作的时效性。对于纳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函的审计成果,由法规审理部门对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审计证据进行专项审理。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应作出审计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及追究责任的问题,可以采取现场跟踪审理、专项审理等方式进行。 

三十三 市审计局法规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局开展政策跟踪审计的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市局政策跟踪办草拟、提交的全市季度(年度)政策跟踪审计报告进行审理;各县(市、区)审计局法规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项目现场跟踪审理、网上审理等方式进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市局政策跟踪办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确定专人对口联系定期督查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纳入全市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范围,各县(市、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分局开展政策跟踪审计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市审计局将对组织得力、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审计机关和局机关科室、直属分局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质量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审计机关和局机关科室、直属分局予以通报批评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政策跟踪审计的其他环节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开展的政策跟踪审计项目。各县(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开展政策跟踪审计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跟踪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