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一级:80% 二级:70% 三级:50%)。
2、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5%。
3、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未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10%。
4、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未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15%。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1、已办理长期异地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在职职工: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退休职工:一级医院93%、二级医院88%、三级医院83%)
2、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类定点医院相应减少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