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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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0-06-19
主题: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问题
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5年缴费至今,一直都没有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划入我的个人帐户,对此很是疑惑。我的问题是: 1、既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就应该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相关待遇?根据湛府【1999】51号文《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第四章第十九条,我缴纳了单位和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为何没有相应的资金划入我的个人帐户? 2、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待遇,是根据哪些政策规定的?查阅了公开的政策法规资料,似乎没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这方面的表述。是否还有未公开的政策规定?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费用是如何管理使用的? 望能给予解疑释惑。 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6-19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单位: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湛府﹝1999﹞51号文,我市职工医保建立初期,“统账结合”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才能参保,单位按6.2%缴费,个人2%缴纳。为解决无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2年5月,我市出台了无单位依托人员参保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社平工资的5.2%的缴费,只缴纳统筹基金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救助医疗待遇。2013年缴费改为按在岗工资的4.8%缴费。

具体政策条款和资料,请参考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中《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湛府﹝2002﹞38号)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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