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郑生
留言日期:
2023-03-18
主题:
文件理解有关
内容:
您好!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分析1:“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这句话的意思是:应当从单位实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日期开始,为未缴存的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而不是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分析2: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这句话的意思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低于规定的标准,少缴的部分,应当为职工补缴。 请问:分析1和分析2正确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3-20
答复时间:
2023-03-20
答复单位: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我国首次颁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一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因此,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自1999年4月起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指导意见》是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解决《条例》实施以来遇到的若干问题而出台的,不应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