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一)师团职转业干部:师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查同意,转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市军转办报省军转办。
按副处级职务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作出安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再由市军转办报省军转办。在市直(含中央、省驻湛)单位按科级以下职务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作出安置方案,再由市军转办报省军转办。到县(市、区)按科级以下职务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由县(市、区)提出安置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再由市军转办报省军转办。
(二)营职以下及技术干部:在市直(含中央、省驻湛)单位安置的由市军转办作出安置方案,经编办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 定后报省 军转办。到各县(市、区)安置的,由各县(市、区)确定接收单位后报市人事局审定,再报省军转办。
(三)在市直、中央、省驻湛单位安置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及技术干部,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计划分配、推荐选用、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进行安置。
(四)为逐步健全适合转业干部安置的人才竞争机制,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基础上,对要求进机关单位工作的,根据机关单位的需要进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