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委办事业机构编制科办事程序

  

    一、机构方案审核
    凡是市直事业单位或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升(降)格等问题,均需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市编办事业机构编制科(下称事编科)进行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编办或编委审批。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的隶属关系;
2、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有关文件依据;
3、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级别和职能;
4、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经费来源。
(二)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包括如下内容:
1、撤销、合并、更名的理由及依据;
2、撤销、合并、更名机构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撤销、更名、合并机构其编制和人员的调整情况;
4、合并、更名机构的领导职数、经费来源。
二、编制方案审核
    市直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人员编制的核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事编科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报编办或编委审批。
核定(或调整)编制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核定(或调整)编制的理由及依据;
2、原有编制(需提交原有编制核定文件)及经费来源情况;
3、人员结构比例。
三、编制使用审核
    市直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及增人计划申报表》,报事编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或编办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领导职数审核
市直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由主管部门填写《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审核表》一式三份连同编办下达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的批文复印件以及单位任命通知书,报事编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